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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 避 税 的 条 文
(1)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61 条 订 明 , 凡 评 税 主 任 认 为 , 导 致 或 会 导 致 任 何 人 的 应 缴 税 款 减 少 的 任 何 交 易 是 虚 假 或 虚 构 的 , 或 认 为 任 何 产 权 处 置 事 实 上 并 无 实 行 , 则 评 税 主 任 可 不 理 会 该 项 交 易 或 产 权 处 置 , 而 该 名 有 关 的 人 须 据 此 而 被 评 税 。
(2) 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61A 条 , 任 何 在 1986 年 3 月 13 日 之 后 达 成 的 交 易 , 如 该 项 交 易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目 的 , 是 使 有 关 人 士 能 够 获 得 税 项 利 益 , 则 助 理 局 长 须 评 定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税 项 , 犹 如 该 项 交 易 并 未 曾 订 立 或 实 行 一 样 ; 或 以 助 理 局 长 认 为 适 合 的 其 他 方 式 评 定 , 用 以 消 弭 从 该 项 交 易 中 所 获 得 的 税 项 利 益 。
(3)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61B 条 是 用 作 限 制 利 用 亏 损 法 团 以 避 税 的 做 法 。 此 条 款 是 针 对 将 有 累 积 亏 损 的 法 团 售 予 在 业 务 上 获 得 利 润 的 法 团 的 情 况 。 亏 损 法 团 的 拥 有 权 一 旦 变 更 , 新 股 东 可 将 获 利 的 业 务 拨 归 亏 损 法 团 , 利 用 累 积 的 亏 损 去 抵 销 所 得 的 利 润 。 若 税 务 局 局 长 信 纳 股 份 拥 有 权 改 变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目 的 , 是 为 了 利 用 累 积 亏 损 余 额 而 获 得 税 项 利 益 时 , 税 务 局 局 长 可 以 根 据 这 条 款 拒 绝 以 亏 损 抵 销 利 润 , 从 而 限 制 此 等 避 税 的 做 法 。
对 亏 损 的 处 理
于 某 一 课 税 年 度 所 蒙 受 的 亏 损 , 可 予 结 转 并 用 以 抵 销 该 行 业 于 随 后 年 度 的 利 润 。 但 经 营 多 于 一 种 行 业 的 法 团 , 则 可 将 某 一 行 业 的 亏 损 用 以 抵 销 另 一 行 业 的 利 润 。 对 于 实 施 优 惠 税 率 征 税 的 收 益 或 利 润 , 计 算 其 盈 亏 在 抵 销 其 他 收 益 或 利 润 时 , 会 作 出 相 对 的 调 整 。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的 人 士 , 如 蒙 受 任 何 营 业 亏 损 , 可 在 入 息 总 额 内 扣 除 营 业 亏 损 。
利 得 税 税 率
(1) 一 般 税 率 ( 适 用 于 2006/07 课 税 年 度 )
法 团 : 17.5%
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: 16%
(2) 宽 减 税 率
从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或 利 息 收 入 , 以 及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离 岸 业 务 所 得 , 其 税 率 为 一 般 税 率 的 一 半 。
所 有 的 纳 税 人 , 不 论 其 居 住 地 或 注 册 地 , 一 律 按 法 团 或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的 税 率 纳 税 。
但 是 , 任 何 年 满 18 岁 或 未 满 18 岁 而 父 母 双 亡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临 时 居 民 , 均 可 选 择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, 以 减 轻 将 利 润 及 收 入 全 部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时 的 负 担 。 当 采 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算 的 税 款 较 分 别 以 利 得 税 、 薪 俸 税 及 物 业 税 计 税 的 税 款 为 低 时 , 纳 税 人 将 可 透 过 该 选 择 得 到 税 务 宽 减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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